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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电器偿受损应赔维修

时间:2026-04-14 15:08:21 出处:青岛智能家居阅读(143)

    消费者路先生在半年前购买的电器一台价值1500元的IPOD数码播放器,因为播放器音量小,维修想找一家电器维修店进行维修。次受济南林氏木业实体店7月22日,赔偿路先生来到位于望花区建设街的电器鑫辉电器维修店进行维修,当时双方约定维修费为100元。维修当路先生第二天取货时发现,次受经过维修后的赔偿播放器竟然开不了机,于是电器济南林氏木业实体店路先生要求维修部给予赔偿,遭到店家拒绝后,维修路先生向望花区工商局12315进行投诉。次受
    接诉后,赔偿望花工商局相关执法人员来到该电器维修店,电器在现场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维修维修收据,上面清楚写着:“音量小,次受维修费100元”。执法人员根据《消保法》第六条第四款中“修理者应当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”的规定,认定该电器维修店应该给消费赔偿。在事实面前,该电器维修店不得不承认自己在维修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,将100元维修费返还给路先生,并承诺想办法将播放器维修好。
   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,路先生碰到的情况反映了维修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,维修行业中的个别维修人员常常利用消费者不知内情的情况,多收维修费,或将送修物品弄坏后再加收维修费,或在维修过程中将送修物品新的部件换成旧的,以牟取最大利益。种种现象造成电器维修行业的投诉率越来越高,截至7月中旬,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已经接到维修行业方面的投诉35件,是去年同期投诉率的两倍还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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